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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疏】议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自宋洎于後周,此名并无所改。至於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随开皇改为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敬上防非,於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58.阑入庙社山陵兆域门

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阑,谓不应入而入者。)

【疏】议曰:太者,大也。庙者,貌也。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庙”。山陵者,《三秦记》云:“秦谓天子坟云山,汉云陵,亦通言山陵。”言高大如山如陵。兆域门者,孝经云:“卜其宅兆。”既得吉兆,周兆以为茔域。皆置宿卫防守,应入出者悉有名籍。不应入而入,为“阑入”,各得二年徒坐。其入太庙室,即条无罪名,依下文“庙减宫一等”之例,减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若无故登山陵,亦同太庙室之坐。

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二等;(守卫,谓持时专当者。)

【疏】议曰:不从门为“越”。垣者,墙也。越太庙、山陵垣者,各徒三年。越太社垣及阑入门,皆减太庙一等。“守卫”,谓军人於太庙、山陵、太社防守宿卫者,若不觉越垣及阑入,各减罪人罪二等。守卫,谓防守卫士昼夜分时专当者,非持时者不坐。

主帅又减一等。(主帅,谓亲监当者。)

【疏】议曰:“主帅”,谓领兵宿卫太庙、山陵、太社三所者。但当检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又减守卫人罪一等,唯坐亲监当者。

故纵者,各与同罪。馀条守卫及监门各准此。

【疏】议曰:“故纵者”,谓知其不合入而听入,或知越垣而不禁,并与犯法者同罪。馀条守卫宫殿及诸防禁之处,皆有监门及守卫,故纵不觉,得罪各准此。

59.阑入宫殿门上ト

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宫城门,(亦同。馀条应坐者,亦准此。)

【疏】议曰: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阑入得罪并同。馀条应坐者,亦准此宫门得罪,谓“越垣”及“防禁违式”、“冒代”之类。

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仗,谓兵器杵棒之属。馀条称仗准此。)

【疏】议曰:太极等门为殿门,阑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谓将兵器、杵棒等阑入宫门,得徒三年;阑入殿门,得流二千里。兵器,谓弓箭、刀槊之类。杵棒,或铁或木为之皆是,故云“之属”。馀条,谓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强盗者”,并准此。

入上ト内者绞;(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内者,亦准此。)

【疏】议曰:上ト之内,谓太极殿东为左上ト,殿西为右上ト,其门无籍,应入者准敕引入,阑入者绞。若有仗卫者,上ト之中,不立仗卫,内坐唤仗,始有仗入。其有不应入而入者,同阑入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谓肃章、虔化等门,而得通内,而辄阑入者,并得绞罪。若有仗卫,亦同殿门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谓持仗入上ト及通内诸门,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斩。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听敕。

即应入上ト内,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上ト内者,谓奉敕唤仗,随仗引入者,得带刀子之属。若仗不在内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阑入论。若非兵器、杵棒之属,止得绞刑;持仗者,斩。

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

【疏】议曰:仗虽入上ト内,不应带横刀而辄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议曰:御膳所,谓供御造食之处,其门亦禁。不应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阑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谓御苑,其门有籍禁。御膳以下阑入,虽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阑入逾阈为限

诸阑入者,以逾阈为限。至阈未逾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阈者,谓门限。阑入之人,行至门限未逾过,若至宫门,得杖八十。宫内人不应入殿门,至殿门阈未逾者,杖九十。殿内宿卫人至上ト阈未逾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疏】议曰:越过殿垣者,无问出入,俱至绞刑。宫垣,流三千里。皇城,谓朱雀等门之垣,合徒三年。京城,谓明德等门之垣,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61.宫殿门无籍冒名人

诸於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其无籍,不得人引,而诈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守卫,谓持时专当,亲主籍者。应入者,唱名始过。不知冒名情者,不识其人,无心私许,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无籍诈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凭据,人难识尽,是故罪轻。无籍而入者,准“阑入不觉故纵”法。

62.宿卫冒名相代

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

【疏】议曰:宿卫者,谓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以次当上,宿卫宫殿。上番之日,皆据籍书。若“以非应宿卫人”,谓非诸卫大将军、军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并流三千里;殿内,并绞。

若以应宿卫人谓已下直者。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宿卫人,谓诸卫所管应入宫殿上番者。注云“谓已下直者”,未当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阑入罪论。阑入之罪,一准上法。

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馀条主司准此。)

【疏】议曰:主司,谓折冲府及诸卫判兵之官。不觉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减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听行者,各与同罪。若冒代之事从府而来,即以府官所由为首,馀官节级为从坐;卫官不觉,递减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卫,即以卫官所由为首,馀官节级为罪;府司不坐。及亲监当之官者,诸卫当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帅,虽从别团配隶,亦是监当之限。馀条主司准此者,谓一部律内,但言主司,并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63.因事入宫辄宿

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

【疏】议曰:因事得入宫殿者,谓朝参、辞见、迎输、造作之类。不合宿者而辄宿,及容止所宿之人,各减阑入罪二等:在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一年半。

即将领人入宫殿内,有所迎输、造作,门司未受文牒而听入及人数有剩者,各以阑入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曰:将领人入宫殿,有所迎出;有所输送,“造作”,谓宫内营造:门司皆须得牒,然後听入。若未受文牒而辄听入,及所入人数有剩者,门司各以阑入论。若入上ト内及御在所,应至死者,门司各加役流。

将领主司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入者知,又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迎输、造作。知门司未受文牒及人数有剩,而领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宫内,徒一年半;殿内,徒二年;入上ト内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入者知,又减五等”,称“又”者,谓减将领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

问曰:“将领主司知者,减阑入罪一等。”不言不知。若有不知而领入者,合得何罪?

答曰:上条:“冒名相代,各以阑入罪论,主司不觉减二等。”注云:“馀条主司准此。”明将领主司不知,得减知情二等。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64.未著籍入宫殿

诸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辄入者:各减阑入五等。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入宫殿者,皆著门籍。若未著门籍而辄入;或“虽有长籍”,谓宿卫长上人,虽一日上,两日下,皆有长籍,当下之日未合入宫殿,但当下直而辄入:各减阑入罪五等。

即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

【疏】议曰:即宿次未到者,谓应供奉之官及内官当直,各有宿次。其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依令:“非应从正门入者,各从便门著籍。”假如西门有籍而从东门入,或侧门有籍而从正门入:各又减罪二等,谓减阑入罪七等。

65.宫殿作罢不出

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议曰:在宫殿内作罢者,丁夫、杂匠之徒作了。其有应出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若有辟仗应出者,并即须出,有不出者,得罪与御在所同。

问曰:在宫殿内及御在所,作罢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ト内不出,律既无文,若为处断?

答曰:上ト之内,例与辟仗所同。应出不出,此条无文者,为上文注云:“辟仗应出不出,与御在所同。”上ト内有宫人,同御在所,合绞;御不在,又无宫人,减二等。

不觉及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营作之所,院宇或别,不觉众出,或迷误失道,错向别门,非故不出,皆得上请。

将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

【疏】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与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各减一等,谓御所、宫殿内各得减一等。“辟仗主司”,谓领人搜索辟仗者。其辟仗内有人不出,各准将领主司之罪,故云“各准此”。

若於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须,乃坐。)

【疏】议曰:辟仗之内,人皆出尽,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误遗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应须堪用。或遗弓无箭,或遗箭无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相须,乃坐”。

问曰:误遗弩弓无箭,或遗箭无弩,或有而无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须,乃坐。”弩箭无弓,与常箭不别。有弩弓无箭,亦非兵仗之限。则独得无用,亦与有弓无箭义同。

66.登高临宫中

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议曰:宫殿之所,皆不得登高临视。若视宫中,徒一年;视殿中,徒二年。

若於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

【疏】议曰:宫殿中当正门为“御道”,人臣并不得行。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横道,殿前即有横阶,殿内亦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立仗之处,仗外虽无横道:越过者无罪。

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准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今云“宫门外”者,即顺天门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谓从殿中至宫门外,误行御道者,各得减二等。其登高临宫、殿中有误者,亦减罪二等。

67.宿卫人被奏劾不收仗

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徒一年。(谓在宫殿中直者。)

【疏】议曰:“宿卫人”,谓卫士已上、诸卫大将军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谓当卫主司及主帅等,先收其杖。违而不收者,得徒一年。本司及主帅,各以所管应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谓在宫殿中当上直者,宫外宿不在此限。

68.应出宫殿辄留

诸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不得辄入宫殿,犯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出宫殿,谓改任、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门籍当日即除”。门籍已除,其人辄留不出;虽无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虽未除,皆不得辄入宫殿,如有犯者:各以阑入论。

69.阑入非御在所

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入上ト内,有宫人者,不减。)

【疏】议曰:诸条称阑入宫殿得罪者,其宫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减阑入罪一等;虽是宫殿,见无宫人,又得减罪一等。假若在外诸宫,有宿卫人防守而阑入,合徒一年之类。若入上ト内,有宫人,虽非御在所,亦合绞;无宫人处,亦减二等。

即虽非阑入,辄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

【疏】议曰:文云“虽非阑入”,即是得应入宫之人,不得私与宫人言语。其亲为通传书信、衣物者,谓亲於宫人处,领得书信、衣物将出及将外人书信、衣物付与宫人讫者,并得绞坐。

70.已配仗卫辄回改

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若不依职掌次第,擅配割及别驱使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依式:“卫士以上,应当番宿卫者,皆当卫见在长官,割配於职掌之所,各依仗卫次第坐立。”此即职掌已定。若官司无故辄回改者,合杖一百。应须回改者,不坐。若不依职掌次第而擅配隶,乖於式文及将别处驱使者,亦各杖一百。其有私使,计庸重者,从重论。

71.奉敕夜开宫殿门

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绞;

【疏】议曰:“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依监门式:“受敕人具录须开之门,并入出人帐,宣敕送中书,中书宣送门下。其宫内诸门,城门郎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内各一人,俱诣ト覆奏。御注听,即请合符门钥。监门官司先严门仗,所开之门内外并立队,燃炬火,对勘符合,然後开之。”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即合执奏。不奏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俱合绞罪。

若错符、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徒一年。

【疏】议曰:“若错符”,谓非所开闭之符。“及错下键”,谓不依常法。“及不由钥而开”,谓不用钥而得开者。此三事,各合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及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徒一年。谓牝者为管,牡者为键。

其皇城门,减宫门一等。京城门,又减一等。

【疏】议曰:皇城门,谓朱雀等门,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宫门一等。其京城门,谓明德等门,亦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皇城门一等。

即宫殿门闭讫,而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每经一宿,又加一等;宫门以外,递减一等。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钥一等。

【疏】议曰:依监门式:“驾在大内,宫城门及皇城门钥匙,每去夜八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京城门钥,每去夜十三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违此不进,是名“进钥违迟”。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经一宿,又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宫门以外递减一等者,即宫门及宫城门进钥违迟,亦合杖九十,经宿杖一百,每经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门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门杖七十,罪止徒二年。其开门出钥迟者,依《监门式》:“宫城门及皇城门,四更二点出钥开门。京城门,四更一点出钥开门。”违式出钥迟者,各递减进钥一等,即是殿门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杖八十,皇城门杖七十,京城门杖六十。驾在大明、兴庆宫及东都,进请钥匙,依式各有时刻,违者并依此科罪。

72.夜禁宫殿出入

诸於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夜出者,杖八十。

【疏】议曰:於宫殿门有籍之人,唯合昼日入出,若因夜开闭而辄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夜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有籍、无籍等。夜出宫殿门,俱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将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将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议曰:谓奉敕听入出之人,剩将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阑入论;无籍者,加二等;将出者,杖八十。“被将者知情”,谓被将之人,知剩将之情,各减前所将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73.向宫殿射

诸向宫殿内射,谓箭力所及者。宫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ト内者,绞;御在所者,斩。

【疏】议曰:射向宫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箭入者,宫内,徒二年半;殿内,徒三年。即箭入上ト内者,绞。“御在所者斩”,谓御在所宫殿。若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皆谓箭及宫、殿垣者。若箭力应及宫、殿而射不到者,从“不应为重”。不应及者,不坐。

问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宫殿?

答曰:向宫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准其得罪,与“阑入”正同。上条:“阑入宫、殿,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又减一等。”即验车驾不在,又无宫人,阑入上ト者合徒三年。此条箭入上ト绞,御在所斩,得罪既同“阑入”,明为御在宫中。御若不在,皆同上条减法:箭入宫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ト内,徒三年。

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

【疏】议曰:放弹及投瓦石,比箭罪轻。放向宫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入宫内,徒二年;殿内,徒二年半;入上ト内及御在所,流三千里。是为“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据弹及投瓦石及宫殿方始得罪,如应及不到,亦从“不应为重”上减一等。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议曰:射及放弹,若投瓦石,有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杀人者,斩;伤人者,加斗杀伤一等。

即宿卫人,於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左右并立人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

【疏】议曰:宿卫人常执兵仗,得带刀子。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辄拔刀子。其有误拔者,绞。左右并立人,见其误拔,皆须执捉。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若有别敕处分令用及仗内赐食者,不坐。但举宿卫人为例者,明馀人在御所亦不得误拔刀子。其有误拔及傍人不即执捉,一准宿卫人罪。

74.车驾行动队仗

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谓入仗、队间者。)

【疏】议曰:车驾行幸,皆作队仗。若有人冲入队间者,徒一年;冲入仗间,徒二年。其仗卫主司依上例:故纵与同罪,不觉减二等。

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若有人误入队间,得杖九十;误入仗间,得徒一年。

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

【疏】议曰:“畜产唐突”,谓走逸入宫门。守卫不备者,杖一百。入宫城门,罪亦同。若入殿门,律更无文,亦同宫门之坐。冲仗卫者,杖八十。仗卫者,在宫殿及驾行所,得罪并同。

75.宿卫上番不到

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宿卫人应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合杖一百。若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计三十四日,即当罪止。

问曰:假有宿卫人,番期五日未满,因一日假,遂违不上,为当止得四日违罪,唯复累至罪止而科?

答曰:番期有限,限内有故须请假,日满即须赴番。违假不上,准日科断。其人四日之外,即当下直,下日不劳请假,岂合计日累科。四日之外,明知不坐。

又问:应上不到,因假而违者,并罪止得徒二年。若准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尽?

答曰:依式:“三卫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岭南为季上。”三十四日罪止,为包远道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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