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霸权建立国际政府,从而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思想在近代也很盛行。它的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大国协调思想。由1814年3月9日的《肖蒙条约》,1815年11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四国联盟条约》,以及1815年9月26日的《神圣同盟条约》组织的所谓“神圣同盟”就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建立在大国协调基础上的国际组织,或者说是由大国操纵的国际政府。奥地利著名的政治学家弗里德里希·根茨(F Ried Rich Gentz)曾对神圣同盟所体现的思想进行过这样的描述:
自从1814年、1815年起在欧洲建立的这种制度,是世界史上没有先例的现象。均衡原则,或者更明确地说,不同联盟相互抗衡的原则已支配欧洲长达三个世纪之久,在这三个世纪中也不断给欧洲带来动乱,使欧洲遍染鲜血。而今,它已为一个普遍联盟的原则代替了,在此原则指导下,所有国家受制于大国支配而结成一个大的联邦……二等、三等和四等国家未经事先的任何规定,默默地服从占优势的大国联合作出的决定;欧洲在它自己创立的最高法院的主持下统一起来,最终似乎已组合成为一个庞大的政治家庭。
这种国际政府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欧洲历史上的以霸权来建立的国际政府思想。它承认各国在国际社会中具有生存权,但认为国际关系中大国与小国存在着重大差别,国家之间的权力差异是国际政治中的一个基本的事实,大国协调就是用法律手段来确立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地位差异这种事实,并将其作为国际政治和国际组织的一种制度。
大国协调思想所遵循的道义原则是:在现状的基础上维护和平。但现状是什么,应该说就是大国的期望利益,尽管大国期望的利益各有不同。它反映的是一种“结果主义”的伦理传统。
“结果主义”伦理传统近似于用利益(特别是强者的利益)来规定道德,其根本特征是:把值得向往的利益(不管其内涵如何定义)置于优先的位置,然后根据有助于还是有碍于这一利益目的来判断行为、政策或体制的对与错。其正义概念较少有道德色彩,因为道德命令与结果相比是次要的。这种伦理传统继承了自古希腊以来的现实主义传统,并经过近代的马基雅维里、霍布斯、休谟等人的进一步发挥,认为主权国家形成的国际社会视为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必须以一种更高的权威来防止各国为追逐权力与利益而形成的战争与冲突,即以一种较少的恶来防止更大的恶;而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不可能形成一个中央权威,这种权威的建立只能依靠大国的权威,以大国的权力或大国权力的联合形成一种国际权威以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它以大国的特权与利益为和平与安全的基础,以牺牲小国或权力竞争失败者的利益为代价,作为维持国际间的安全与稳定的前提。如果把这一段与当时欧洲大国协调的设计者卡斯尔雷(以及他的继任者坎宁)的思想进行比较十分吻合。卡斯尔雷试图利用神圣同盟这一工具来保持现状,即防止类似于拿破仑这样的帝国再次出现,对欧洲均势造成新的威胁,以确保英国在欧陆政治中的仲裁者的地位,从而保证英国对欧洲的支配作用,尽管卡斯尔雷一坎宁领导的英国与欧洲的专制君主国家对神圣同盟所要保障的现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通过大国协调表面是具有维持和平与稳定的特性,但其背后是维持少数强国的特权或维护有利于少数大国特权利益的国际秩序。但是这种维持少数大国特权利益的政策所依据的意识形态所表现出来的内在不公正性有时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摩根索对现状政策的意识形态所做的分析对我们理解这一问题颇具启发意义。
摩根索指出,表面上现状政策颇具道德上的合法性,因为与扩张行为相比,保卫自己处于丧失危险中的东西更少有消除别国的怨恨和本身的自责的义务,更易于受到道德与现存法律的保护。但是就现状而言,有些现状一般被普遍认为是合法的,而有些国家所要维持的现状却不是具有合法性。如果后一类国家要维护现状往往假借和平与国际法来作为其意识形态的借口o由于破坏现状的帝国主义政策常由于破坏现状而导致战争,而且必须时时顾及到战争的可能性,所以,一项宣称以和平主义作为指导原则的外交政策,基于同样的理由便是反帝国主义的和支持维持现状的。由于可以根据和平主义原则表达现状政策的目标,因而便可以把战争贩子的污名扣到他的对手头上,并消除了自己和其同胞良心上的道德疑虑,而且还可望赢得所有赞成维持现状的国家的支持。由于任何一种法律秩序基本上都倾向于成为一种静态的社会力量,它规定了某种权力分配,提出在具体情况下确定和维持这种权力分配的准则和程序,并且国际法缺乏一套允许法律变动的体系,它更是一种静态的力量。因此,援引国际法,“法律下的下秩序”,“正常法律程序”来支持一项特定外交政策,总是表现为对一项现状政策进行意识形态伪装。
大国协调的思想从根本说是维持大国特权利益现状,它是以和平与法治借口来保持现状,实质是保证一种政策结果,即和平与安全,而不追究内容的不公正性和道德原则。因为这种思想认为:从理性的观点看世界是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的世界是人性中固有的各种力量的结果,为了改善世界,人们必须利用这些力量,而不是与它们对抗;由于这个世界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对抗和冲突的世界,道德原则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必须通过不断暂时地平衡各种利益和不断勉强地解决冲突而尽量接近它。它求助于历史先例而不是抽象原则,它的目标是实现较小的恶,而不是绝对的善。在这些现实主义者看来,即使是较少道德内容的稳定与和平也是一种善,霍布斯曾说,“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议会,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与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由于19世纪的神圣同盟与专制主义王权国家联系在一起,具有很坏的名声。到了20世纪,利用大国的权力来维持现状的借口变成了更具意识形态宣传性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持地区和平与安全”和“反对侵略”,“神圣同盟”这种具有保护专制制度的组织变成了“集体安全”的区域性或国际性的组织安排,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等。
二、国际组织的发展历程
(一)古代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实质是国际间的一种通过契约关系形成的组织。
人类文明历史上有较早文字记载国家间组织关系可能是古希腊和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它们在战争过程中的各种联盟关系。
但我认为像其他一些文明古国也存在类似的国家间联盟关系,只是由于历史久远的原因没有为我们后人所深入了解。
在古希腊,早在2500多年前,古希腊的城邦国家间就存在服务于政治与军事目的的城邦国家之间的联盟,这些联盟有的是为了霸权目的,有的是为了抵御外部的侵略,有的是为了城邦国家之间的相互竞争。如公元前6世纪,斯巴达以武力威胁伯罗奔尼撤半岛的许多城邦国家与它缔结同盟——“伯罗奔尼撒同盟”,这一同盟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各城邦国家的贵族寡头政治,镇压奴隶起义。这可能是人类较早的体现跨国社会力量团结与冲突的国际组织。如公元前5世纪初,雅典与斯巴达共同发起希腊的三十一个城邦的、以斯巴达为军事领导的反波斯同盟。公元前478-477年冬天,雅典和爱琴海岛屿以及小亚细亚的许多希腊城邦国家重新组织了反波斯同盟,这个同盟由雅典领导,形成了一个与伯罗奔尼撒同盟不同的雅典同盟,由于这个同盟在提洛岛设有金库,又称提洛同盟。这可能是西方较早文字记载的保卫共同安全的军事防御组织。两个联盟的领导者都想把自己的制度推广到其他各希腊城邦,双方称霸全希腊的矛盾日益尖锐起来,终于在公元前431年爆发了长达20多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在这场战争的整个过程,希腊境内的各中小城邦国家与雅典与斯巴达之间的同盟关系对这场战争起了重大的作用。最后由于雅典的失败,雅典同盟被解散,斯巴达取得了希腊境内的霸权。这期间内的同盟关系在修昔底德所著的《伯罗奔尼撤战争史》中有着详尽的记载。
在中国古代,也有一段极为辉煌的结盟时代——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内中国境内发生了各种合纵连横的关系也是一种国际组织形成的历史经典。公元前651年,齐恒公在葵丘(今河南兰考)召集各诸侯开会,参加盟会的有鲁、宋、郑、卫等国的代表,这次盟会规定,凡同盟之国,互不侵伐,共同对付戎狄和楚国。公元前586年和公元前519年,许国诉郑国案和邾国诉鲁国案,都是通过诸侯之间的裁断加以解决的,这是中国历史的国际仲裁的先例。公元前546年6-7月间,晋、楚、齐、秦、宋、卫、郑、鲁等十四国在宋都召开弭兵会议,这大概也是世界古代历史上较早的以国际会议的方式确立大国协调的一次范例。战国时代的所谓“合纵连横”也是中国境内各诸侯国相互之间彼此结盟进行政治军事与外交攻势的重要典范。公元前318年魏公孙衍联合赵、韩、燕、楚等国“合纵”攻秦,曾一度阻止了秦国的扩张。
后来,秦国又采纳了谋士的建议,对东部的各诸侯国采取“远交近攻”的所谓“连横”战略来破坏联合抗秦的“合纵”战略。
古代历史上的国际组织都是服务于这种国家间的政治权力斗争,较少有近代以后出现了为了加强与服务于国家间的经济与社会联系而建立的国际组织,这是社会生产力的相对落后的产物。因而,国际组织的形成与政治联盟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古代的国际组织远不能与近代以后的国际组织相比,没有任何的组织形式,更谈不上什么常设机构。
(二)近代国际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今天的国际组织是在近代国际组织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近代国际组织为今天的国际组织从内部组织形式上和目的宗旨上都奠定了基础。而且国际组织表现出来的三种特性在近代都开始体现出来。
欧洲中世纪后期,欧洲内部的社会分化出现了以世俗王权为特征的现代民族国家雏形,即世俗专制君主主权为特征的国家,开始打破中世纪以来以教会世界主权为主要特征的神权国际体系。国家间开始了真正意义的政治与经济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为现代意义的国际组织建立奠定了基础。首先,这些专制君主国家在政治上存在着权力之争,相互之间觊觎着名存实亡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继承权,由于各种的姻亲关系,彼此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通过继承关系获取对方的王权的政治斗争,并且防止某个君主过分地势力扩张;另外,各国又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重商主义的政策,这种重商主义的政策尽管要求国家间进行贸易与经济交往,但都希望通过在这种经济交往的过程中从对方获取更大的经济财富,以壮大自己的财政实力,从而增长自己的军事实力和扩充自己的势力范围,因为更多的财源意味着具有更大的能力雇佣或养活更多的军队,更有实力在战争中保持优势。这种在罗马教皇世界主权解体过程中,各君主国间的政治经济交往主要是以权力斗争与经济竞争为主要特征,尽管它们共同继承了基督教的道德传统,存在着由于共同文化而形成了的贵族习俗和思想观念。在这种王朝间的权力斗争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权力斗争中自古就有的手段,结盟就是其中一个。
而且君王之间权力斗争的结果也需要以某种集体契约的形成固定下来,以各国共同监督与遵守这些契约。这样在欧洲第一场具有主权国家间战争性质的宗教战争——三十年战争(或称威斯特伐利亚战争1618-1648)成为一种新型国际关系的契机,也为现代国际组织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1618年到1648年间的威斯特伐利亚战争中,欧洲的新教国家联盟与天主教国家联盟再次体现国际组织是国际政治中传统的权力工具这一特点,尽管当时的军事联盟不像现在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而且以一种正式的国际会议的形式确立了这一政治权力斗争较量的结果,还集体共认的形式保证这种集体契约得到遵守,否则有关国家将受制裁。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就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特点。威斯特伐利亚会议还使过去国家间的双边接触扩展为多边接触,以一种多边的国际会议的形式促成了国家间的多边接触,并且使之在今后成为一种制度,这为以后国际组织正式形成创造了条件。最后还使过去国家间的双边暂时性的接触变成了一种固定性长期性的接触。威斯特伐利亚会议确定的国家间建立常设使节制度,为主权国家间今后经常性的正式的有组织的交往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这种制度上的有组织的固定联系为今后的国家间双边的和多边的正式固定的联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先例,这也是国际组织建立过程中必须需要的组织形式条件。
从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后,国际会议成为欧洲各主要君主大国之间重大战争结束后确定和约,进行政治权力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1652年到1654年的英荷战争,英国海军取得决定性胜利后,英国迫使荷兰于1654年在英国伦敦订立威斯敏斯特条约,参加这次会议并在和约上签字的除英荷之外,还有丹麦、瑞士新教各州、汉撒同盟诸城邦以及德意志的一些新教诸侯。
1700年到1721年的俄国对瑞典与土耳其北方大战中签订的《尼斯塔得和约》和《君士坦丁堡和约》;1701年到1714年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后的《乌特勒支各约》;1740年到1748年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后的《亚琛和约》;1756年到1763年欧洲各国都卷入的七年战争,战争结束后英国与法国、西班牙之间签订的《巴黎和约》和普鲁士、奥地利和萨克森之间签订的《胡贝尔图斯堡和约》……这些双边或多边国际会议的召开已表明欧洲已经以国际会议的形式来解决战争结束后的善后事宜,确定权力再分配的格局,而极少有在和平时期通过国际会议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
并且随着欧洲各国之间的战争日益频繁,这种国际会议也越来越频繁,逐步地形成了一种定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