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乙方应承诺和保证: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具备受让本探矿权的条件;乙方受让探矿权后,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及探矿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
(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作为违约金。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交易中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件8:
采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采矿权基本情况。
第一条矿山名称:;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平方千米;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矿山位于县(市、区)镇(乡)。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坐标系):
拐点号XY拐点号XY。
开采深度为米标高至米标高(1985国家高程基准)。
(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资源储量情况:
第二条采矿权是甲方通过方式,于年月日依法取得的。
第三条甲方拟将采矿权转让并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由乙方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继续进行采矿。
(第二章)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甲方将采矿权以方式转让给乙方,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五条本合同在采矿权所在地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鉴证文书后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采矿许可证正本原件,乙方在收到采矿许可证原件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于当日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的预付款,即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
(第六节)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预付款后日内,甲乙双方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所需要的全部材料,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第七条乙方应自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后日内,向甲方付清其余的全部转让价款。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矿山全部地质资料及有关证件。
第九条采矿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价款,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并提供所需的受让方各项相关资料及文件、证件。
第十二条采矿权转让后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双方的承诺、保证。
第十三条甲方承诺和保证:本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且完整、无瑕疵;甲方是采矿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且保证权属无争议;本采矿权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甲方不存在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本采矿权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采矿权变更前甲方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未承担的法律责任仍由甲方依法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承诺和保证: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备受让本采矿权的条件;乙方受让采矿权后,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及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并严格执行矿山环保、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
((第六节)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件9:
委托矿业权出让资料清单(挂牌、拍卖、招标)1.拟出让项目清单。
2.矿业权出让委托书。
3.国土资源部门批复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
4.探矿权地质资料(采矿权要求:储量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
5.出让范围、坐标(探矿权要求经纬度坐标,采矿权要求拐点。
坐标、矿种、面积;采矿权还要求提供开采标高、开采方式等)
6.出让年限。
7.环境保护要求,对竞买人的限定条件。
8.出让底价(起始价)
9.其他要求。
附件10:
委托矿业权转让资料清单(挂牌、拍卖、招标)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交易委托书。
2.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证明。
7.完成固定投资证明(探矿权要求)
8.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采矿权要求)
9.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采矿权要求)
10.委托日的资源储量(分级别说明)
11.完成实物工作量(图、表等)(探矿权要求)
12.探矿阶段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如已获得资源储量)
13.与矿业权相关的资产清单及其权属证明(资产一并转让时)
1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起始价(底价)
15.同意转让矿业权的意见((1)矿业权为国有企业时,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意见;(2)矿业权属村民集体所有时,需村民代表大会出具意见;(3)股份制企业,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的意见)
16.承诺函(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承诺)
17.其他要求。
矿业权交易相关政策文件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5.《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9.《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13.《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号)
1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20.《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第242号)
21.《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